大力发展“职工自立市场”。“职工自立市场”应由土地、城建、市容、工商、税务、公安、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共同协商管理,从税收、管理、办证、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为下岗职工提供自谋职业的场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市、县政府开辟的职工自立市场和早市、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在2000年年底前免征各项地方税、费。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下岗职工以工代赈规划,确定一批社会公益项目,专门用于组织下岗职工以工代赈,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特别要整顿规范建筑、安装市场,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帮扶区内建筑、安装队伍承揽工程项目。
四、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障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免交住房租赁保证金,暂缓列入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税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要使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发挥整体综合效应。石嘴山、吴忠、青铜峡、灵武市要于1998年底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各县要于1999年6月底前建立。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企业原缴纳1%的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宁政发〔1995〕11号)规定的范围执行,主要保证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不得再提取其它费用。新增缴2%的失业保险基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