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延缓其进入劳动岗位的时间,以缓解就业压力。
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
二、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制。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在1998年8月底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行业(企业集团)可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等,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可终止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并解除托管协议,实施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托管期间下岗职工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与其解除托管协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