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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 宁党发〔1998〕29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职责。它关系着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积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其中,前3年重点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的人实现再就业。
  各地、市、县,区直各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健全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和下岗职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同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经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当年职工下岗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下岗的,另一方企业不要同时安排其配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地市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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