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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工整顿的处罚,并处以工程总造价0.6%至2%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已经开工的;
  (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指定设备、材料销售单位的;
  (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形变动较大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
  (八)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三)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指定设备、材料销售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停工整顿、停止半年或1年的投标资格,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违反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规定的;
  (六)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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