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并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七)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筑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市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银川市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建筑市场的管理除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外,同时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宏观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不得指定承建单位。
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其业主可按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
大型建设工程、公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采取竞选、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及招标活动按规定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