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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凡驻银川市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绿化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花、种草、育苗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学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绿化,规划中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的绿地末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划和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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