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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19日)废止

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发展商品蔬菜生产,保证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蔬菜基地,按照稳定面积、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好基地的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按照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银川市蔬菜种植计划指标内的菜地,包括有计划的实行粮菜轮作的耕地。
  第四条 蔬菜基地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发展保护区,由郊区政府绘图标志,逐块登记造册,给菜农颁发菜地证,严格加以管理。
  银新乡、红花乡范围内的菜地和粮菜轮作地为控制保护区。
  芦花乡的平伏桥村、顾家桥村、芦花村,良田乡的烟囱墩村、保伏桥村、盈南村,满春乡的满春村、八里桥村、雷庙村,大新乡的燕鸽村、大新村、塔桥村等共十二个村的菜地和粮菜轮作地为发展保护区。
  第五条 菜地要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国家重点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市政工程、水利设施需征用、占用菜地时,应按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
  第六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菜地的单位或个人,除支付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承担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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