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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一)赤足、赤背、带耳机驾驶车辆的;
  (二)跨管理区域互驾车辆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动车在本市执行任务超过一个月不检验登记的;
  (四)不按规定站(点)停车上下乘客的;
  (五)在市区道路交叉口调头的;
  (六)夜间停车或临时停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七)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的;
  (二)在驾驶室摆、挂、张贴妨碍视线物品的;
  (三)公共汽车中途随意停车的;
  (四)违反鸣号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车人及行人违章,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在机动车行道内违章的处五至十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批准封闭道路或虽经批准但不设便道或改道标志,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封闭、挖掘、占用道路的;
  (三)故意移动、损毁、变更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的;
  (四)行人、车辆驾驶员违章后不服从交通警察纠正、阻碍交通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强迫、指使、怂恿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二)车未进站(点)或起步时,扒车或强行上车不听劝阻的;
  (三)未经驾驶员允许,强行搭乘车辆的;
  (四)未经批准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自建自管的除外);
  (五)在道路上晾晒物品、打场晒粮、抛撒冰雪、堆放农副产品或其他杂物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号牌与行驶证不符,使用自制号牌或丢失号牌七日内不申请补发的;
  (二)无证驾驶车辆的;
  (三)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机动车转向或制动装置失效,仍然驾驶的;
  (五)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六)车辆驾驶员违章后不接受处理无理纠缠的;
  (七)机动车拖斗夜间在道路上停放的;
  (八)伪造、涂改机动车证件或挪用他人车辆号牌的;
  (九)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转籍入户的;
  (十)非机动车严重违章,当场不能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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