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速度限制:
(一)按道路限速标志所示速度行驶;
(二)城区东环南北路、北环东西路、凤凰南北街、南薰东西街、解放东西街、文化街、公园街、中山南北街、新城东西街、兴洲路、朔方路,摩托车、客车、货车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二十五公里,轮式拖拉机、柴油改装车、工程翻斗车最高时速为十五公里;
(三)银新南北路、西夏东西路,摩托车、客车、货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轮式拖拉机、柴油改装车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一)行经交叉路口;
(二)在复杂、繁华的道路、居民区内;
(三)让车、倒车;
(四)用软连接牵引车辆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择道路宽直、视线良好的路段;
(二)拖带车辆不准超车;
(三)前车已达后车最高时速限制或开亮左转向灯时,后车不准超车;
(四)遇有禁止超车标志不准超车;
(五)遇有警备车开道的车队,不准超越车队或在车队中穿插;
(六)遇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市区道路交叉口调头。通过铁路道口不准空挡滑行。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不准用从路口外绕行的方法左转弯,也不准用右转弯绕行的方法直行;
(二)通过交叉路口,横穿街道或公路时,必须让机动车先行,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争道抢行或斜穿;
(三)在未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混合交通路段,应靠右行驶;
(四)畜力车未经许可不准在市内交通干道通行,进入市区须带粪兜。赶车人应下车牵引牲畜,不准并行或相互追逐戏闹,随车牲畜应拴系在车辆右后侧;
(五)不准在街道和公路上学骑自行车。
第六章 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不健全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时,应由能维护其安全的人陪护;
(二)车行道、桥梁、交通设施等处不准坐、卧、追逐戏闹、抛物或进行体育、娱乐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三)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右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