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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四)服用镇静、兴奋、麻醉药物后,在药力有效作用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五)驾驶公共汽车进入站(点),须紧靠右边停车,摆正车身。车门扒人时不准开车,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六)驾驶个体营运客车停车时,应距公共汽车站(点)三十米以外,且不准妨碍交通;
  (七)不准机动车驾驶员跨管理区域互驾车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伪造、涂改车辆证件及挪用他人车辆牌照;
  (二)残疾人驾驶专用车,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未经许可,人力车不准在解放东西街、中山南北街、民族南北街和鼓楼南北街通行。在统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前后半小时内,人力三轮车不准在解放东西街行驶。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十六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遮盖装载物品不得遮挡号牌的放大号。非遮挡不可时,要在遮盖物上写明号牌放大号,但不得遮挡尾部灯光及号牌;
  (二)装载货物应紧靠车厢前拦板,不能靠车厢前拦板装载时,货物与前拦板间不准乘人;
  (三)客车行李架载物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四)两轮摩托车载人时不准载物,载物时,载质量不得超过八十公斤;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这两种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不得超过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五)手把式机动车车把不准载物;侧三轮摩托车边斗内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长、宽不得超过边斗,载质量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公斤。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货车载人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核定。车厢高度足一米,路程在三十公里以内的每吨位准载十人,路程超过三十公里的每吨位准载八人;车厢高度不足一米的,每吨位准载六人,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中。载客车厢必须坚固牢靠,由持大客车驾驶证或大型货车载客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车厢高度不足六十厘米的,不准载人;
  (二)后三轮摩托车经审验核定空车准载四人,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中;
  (三)载运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除押运人员外不准乘载他人;
  (四)翻斗车、轮式拖拉机拖斗内不准载人。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载人、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区内骑自行车准在车辆固定的乘坐位置上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繁华、复杂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二)人力三轮车经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审核,准在车厢内乘坐两人。载物超过车厢拦板高度时,不准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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