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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银川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7日银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六章 行人、乘车人
  第七章 停车场和车辆停放
  第八章 道路
  第九章 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辖区道路上(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人行道、街巷、乡村道路。下同)通行和停放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人、车辆必须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人有权劝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指使、怂恿他人违反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银川市道路交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可派人持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公路检查证》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段,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七条 凡悬挂本自治区号牌的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号)和车牌放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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