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在街道上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
第十条 沿街门面和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严禁涂抹、刻划。
广告、布告、海报、启事、宣传画等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或专栏内。
第十一条 沿街两侧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批准范围围栏作业,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地清。
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市场、广场、大型商店、影剧院、运动场、车站、停车场、机场等),由其管理单位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准沿途抛撒废弃物。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
经许可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准随地遗弃粪草等污物。
第十四条 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不要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不准往街道倒污水;不准往雨水井倒粪便、污物;不准随地乱倒垃圾;不准从楼上直接往楼下倒垃圾、污水;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街巷两侧堆煤、堆土或堆放其他杂物。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使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沿街单位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责任制,确保门前清洁、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城市各种贸易市场、零星摊点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和民办清扫队,应按划定区段和规定的时间搞好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遇有降雪,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按街巷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拉运积雪的工作。
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清扫拉运积雪的义务。
第二十条 各种垃圾必须运往指定的处置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