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在新形势下显得愈发重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国家政治经济改革形势及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针对毕业生的不同特点,用科学的办法指导毕业生就业。要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教育和鼓励广大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六、加强毕业生就业机构和队伍建设。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功能的加强,我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已不能适应新机制的要求,特别是我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问题尤为突出。各级地方政府、大中专学校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和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保证。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尚未配齐的学校应尽快健全。同时,要加强对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分步实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七、各级计划、教育、人事、编制、公安、粮食、财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精心安排,各负其责,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要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有空编并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指标的单位要优先接收毕业生,努力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八、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正确引导毕业生服从国家就业计划。对于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自主择业”的,在收取教育补偿费后,按自费生对待;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违反协议不去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工作的,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地区的同意并收取违约金和教育补偿费后,按自费生对待;已经签定协议或合同并列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收取违约金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改派,用人单位违约的,由单位缴纳违约金。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入学的新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招收的学生毕业后,由定向招生的行业或地区负责接收安排就业。普通中等师范学生毕业后回所在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小学就业。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均按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二年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乡(镇)以上户籍管理部门,保留城镇户口,可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单位后,仍可办理派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