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自治区1998年普通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5日 宁政办发〔1998〕25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委、自治区计委、自治区人劳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8年普通大中专
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
(自治区教委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人劳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粮食局)(1998年5月4日)
1998年,我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搞好宏观调控,加强政策导向,培育就业市场,健全服务体系,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能适应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原国家教委《
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和《
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8〕16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1998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我区预计接收安排区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8500人,其中本专科毕业生4400人,毕业研究生60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4040人,自费毕业生2000人。这些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在规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教育部所属院校回宁夏就业的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就业;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回宁夏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自治区对口行业或系统范围内就业,需跨行业及系统就业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负责调剂;自治区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自治区规定的地市范围内就业,在优先保证毕业生来源市县需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适当在外省区就业。农村户口的自费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由自治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户粮关系。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