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改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4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7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饮食娱乐行业的发票及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区内的饮食娱乐业,包括:饮食、歌舞厅、桑拿浴、保龄球、旱冰、垂钓中心、卡拉OK、台球室、音乐茶座、游艺场等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宁夏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
第四条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是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的主管部门,各税务分(区)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额发票由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票面套印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定额发票为存根联带报销联单页式发票。
第六条 定额发票采用撕票的方式组合开具。开具时应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同时使用黑(蓝)水笔加填顾客名称、经营项目和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
开票金额在一元以下五角以上的按一元金额开票,开票金额不足五角的可不开票。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且单位发票结算金额较大的业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从严适量供给伍仟元大额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