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受市建委的委托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和处置;
(四)统一安排和管理建筑垃圾回填;
(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证件;
(六)会同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
第九条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实施辖区的建筑垃圾的处置;
(二)按上级的计划制定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年度计划;
(三)办理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各项手续,核发处置证及其它证件;
(四)负责本行政区建筑垃圾堆放场的管理;
(五)受市建委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按月向市环卫处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报表。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产生者),排放建筑垃圾应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一)新建、改造、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报建或招投标手续时,向市建委一次性交纳;
(二)城市房屋的拆除,在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由房产部门代收;
(三)临时、违章建筑由清拆部门在下达《拆迁通知书》时代为收取;
(四)居民住房装修或自行产生的其它建筑垃圾,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收取。
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同时发给交费单位或个人《建筑垃圾准排通知书》。
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由代收单位与市建委按月结算,市建委每年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代收单位。
第十一条 产生者持《建筑垃圾准排通知书》,到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一)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筑垃圾准排通知书》十日内,核发《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并与排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