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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1998年4月7日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16日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银部队、外地驻银机构及公民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活动是指拥有房屋产权或享有房屋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经产权人同意再次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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