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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失效]

  (一)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二)由选民自荐,并由十人以上选民附议的方式提出;
  (三)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代表协商提出。
  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五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名额可以比应选名额多1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名额可以比应选名额多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可以经过预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照姓氏笔划顺序公布。经过预选的,应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布。
  第十七条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投票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二条 选举时,由选民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三至五人,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也不得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和选举会议。
  投票结束后,负责监票、计票人员同村选举委员会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三条 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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