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把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指标审批关。
《条例》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地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这些工程的绿化建设达标,是关系到我区城市绿化总体水平能否得以明显提高的关键。各规划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审批工程项目,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如发现由于规划管理把关不严而造成工程绿化未达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规划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管理主要职能部门,是
《条例》的主要执行者,应很好地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实施城市绿化规划。
(二)依法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参与审查,对竣工的城市绿化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加强对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绿化的日常管理,精心养护,提高树木、花草存活率。对单位附属绿化,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要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要建立健全机构、队伍,配备专职绿化监察人员,依法对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等以及侵占城市绿地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处罚,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对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的工程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不按规划建设绿地的行为,防患于未然。
(四)对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建设须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工程,要从严审批,严禁审批以缴纳绿化补偿费代替就地绿化或降低法定绿化指标的商业区、居住区建设项目。收缴的绿化补偿费要保证完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每审批一个工程,就要相应制定出此项绿化补偿费用于建设绿化的计划,由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五)对临时占用绿地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要保障被占用的城市绿地在使用期满后得以原样恢复,不得只为收费而无故延长临时使用期;对砍伐、移植树木、绿篱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补栽补植方案。
(六)对城市古树名木要加强养护,统一登记、编号、造册、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拨出专款用于日常管理;要特别注意做好城市树木病虫害治理工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保证资金进行集中、重点治理。加强预防工作,做好各单位引进调入种苗的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