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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宁政发〔1997〕116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意见》,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1997年11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8月21日通过,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条例》在国务院1992年8月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特点,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是我区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区城市绿化事业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城市绿化的重要性,普及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使《条例》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增强城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绿化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活动,自觉维护城市绿化设施,抵制违反《条例》规定,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宣传《条例》,普及绿化法规,在今年至明年春季绿化季节来临之前,应作为各市、县(区)政府及建设、规划、园林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条例》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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