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道路行驶抽检工作,抽检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检测排气污染超标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到认定维修厂治理,复测达标后,允许继续行驶。
外地进入宁夏境内的机动车辆,经检测排气污染物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离境。
六、对进入城市市区内作业的农用运输车(含拖拉机)排气污染检测,由环保部门会同农机监理部门承担,经检测排气污染超标的农用运输车(含拖拉机)限期到认定维修厂治理,检测合格或复测达标后,方允许在城市市区内行驶。
七、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执行国家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机动车尾气检测以环保部门核发的《检测证》为依据。《检测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机动车使用单位或车主办理机动车尾气检测后,凭《检测证》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有关检测人员必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发给《资格证》,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单位,每年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所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准确数据。
不按机动车检测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和人员,经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由认定其资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撤消其检测资格。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不按要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检测数据或经常错报检测数据的,认定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消检测资格。
八、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由自治区环保部门会同自治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发给《资格证书》。
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的机动车须保证在正常行驶里程内稳定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维修规范进行排气维修治理的,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由审查认定部门撤消其维修治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