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大对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关于发展合作医疗的指示精神,宣传区内外开展合作医疗的典型经验,宣传发展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努力使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各级干部坚定搞好合作医疗的信念,积极推动合作医疗的开展。使农民群众了解开展合作医疗有助于减少自费医疗的风险,防止和消除因病致贫、返贫的道理,引导农民合理消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合作医疗的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举办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行为,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健全管理组织。各级政府均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卫生、农业、财政、计委、农建委、民政、审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自治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指导全区合作医疗工作;地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或指导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各县合作医疗的实施,定期进行检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合作医疗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筹集、使用和管理合作医疗经费。行政村也应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合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收取合作医疗资金,参与合作医疗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扶贫攻坚、奔小康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目标常抓不懈,作为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卫生服务。各级医疗卫生组织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乡政府认定的承担合作医疗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对乡卫生院业务人员进行集中系统培训为主,大力推广适宜技术。乡卫生院要指导乡村医生开展社会服务,并对本乡合作医疗从业务上给予指导。
(四)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合作医疗的县、乡政府,要结合县情、乡情,制定合作医疗章程,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方式、人员配备、部门职责、资金筹集、业务范围、补偿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合作医疗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县、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从基本管理、就诊转诊、补偿比例、程序和办法、药品管理、财务审计、民主监督、人员守则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五)要坚持发展与巩固并重。兴办合作医疗,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各地要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开始时,在筹资数额、合作形式等方面可低点起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认识的提高而逐步提高。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巩固,在巩固中发展,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