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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
 (1997年11月17日 宁政发〔1997〕108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现就全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
  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做好农村工作,促进农业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环节。
  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是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好形式。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密切党群关系,发展社区综合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华民族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发展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精神上来。要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和“民心工程”办好。树立合作医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明乡村的重要措施的新观念,提高搞好合作医疗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二、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步骤
  我区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区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力争达到50%以上,到2010年达到80%。
  全区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从1997年7月到1998年6月,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分别抓好永宁县、平罗县、中卫县、隆德县的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它各县(市、区)可选择不同经济类型的乡(镇)自行进行试点。
  (二)推行阶段:从1998年到2000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广普及。力争川区各县(市、区)80%以上的乡、村实行合作医疗,山区各县30%以上的乡、村实行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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