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计委财政厅关于将自治区级“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宁政发〔1997〕77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将自治区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1年12月9日颁发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将自治区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中曾对部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简称“拨改贷”),同时相应地组建了能源、交通等六大投资公司进行具体操作,并要求地方也能根据改革进程积极实行。这项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把国家的投入作为基金,通过及时回收,滚动使用,保证建设项目能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建设项目走向实行有偿使用国家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
我区自1986年至1996年在安排地方统筹投资时,也先后选择了宁夏炼油厂等75个项目安排了“拨改贷”资金(自1995年起更名为经营基金),总计投资15221万元,约占同期地方统筹和自治区财政自筹固定资产投资的8.92%。由于未能及时相应组建地方投资公司,缺少具体操作的组织保证,至1990年底“拨改贷”资金的本息分文未能回收。1991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基金办),同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1991〕113号),使我区包括“拨改贷”在内的各项基建基金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宁夏综合投资公司成立后,开展了有效的工作。在帮助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的同时,与项目单位补签了70份经济合同,并按照合同对“拨改贷”资金进行了回收。至1996年底,共回收“拨改贷”本息3611万元(其中本金1939万元,利息1672万元),占同期应收本息的68.5%,回收的资金根据计划又及时用于重点工程,有力地支持了我区的经济建设。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投资公司的工作成效和作用都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区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投资公司的性质和定位给予了明确规定:“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具有政府出资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