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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

  (三十二)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巩固、发展和新开辟一批“职工市场”。由土地、城建、市容、工商、税务、公安、劳动部门共同协商管理,从税收、管理、办证、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为失业和下岗职工提供自谋职业的场所。
  (三十三)鼓励实行非全日制、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的就业形式和非正规组织形式就业。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指导并组织下岗职工从事多种形式就业,提供相应服务,并注意解决好劳动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三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规范企业招工和辞退行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为失业和下岗职工创造宽松的再就业环境。
  (三十五)要增加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介绍网络和信息网络,重点办好各市、县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招工(聘)广告审批和用人登记制度,定期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职业介绍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职业指导,强化对求职者的择业教育,对失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服务,并优先推荐就业。改进失业登记统计方法,并实行抽样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为失业、下岗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各级财政要保证其工作经费。
  (三十六)发挥劳动部门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网络。各地要针对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周期短、见效快,并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转业转岗训练,突出技能操作、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适当减免培训费。对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逐步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追加1-3年的技能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适应性,延缓就业压力。
  (三十七)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切实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尽快促进其再就业。
  (三十八)建立健全“三证”制度。即城镇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登记后,领取《失业证》;对下岗6个月以上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职工,由企业发给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职工待岗证》;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由企业发给总工会统一印制的《特困职工证》。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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