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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

  (十九)企业通过劳务承包等形式跨行业、跨地区输入或输出下岗职工,由输入单位向输出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工资,其劳务费或工资不再征税。输出方职工的劳动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二十)破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清退农民工、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合同,并按规定给予上述人员经济补偿;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原则上企业主管部门分流调剂不少于70%,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20%,市场就业10%。
  优势企业兼并、承租、购买破产、停产和开工不足企业,在确定成交价格或租赁费时,应适当拨付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二十一)接近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可提前5年办理企业内退,内退期间,工资按不低于职工月工资总额70%的标准由企业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如所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能够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应将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与困难职工一起实施生活保障。
  (二十三)对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其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也可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代收养老保险费。
  (二十四)积极组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下岗职工参加以工代赈,并用帮困资金补贴其基本生活。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困难职工以工代赈规划,确定一批社会公益项目,专门用以开展以工代赈,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订购困难企业积压消费品,用以开展以工代赈。所需订购资金,由生产企业让利、以工代赈资金等途径解决。
  (二十五)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宁党办〔1996〕70号文件规定,继续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自治区解困工作制度,采取申办工资性贷款、建立工资予留户和直接发放救助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解困资金,切实保障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等费用。
  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岗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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