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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手续。对整顿后申请进行批发经营和新建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1995〕758号)第七条严格审查,即“地方批发企业,经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市级经贸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整顿后新建的加油站,各地经贸委(计经委)、要会同工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建、土地管理,环保、石油公司重新审查,对未办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不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一律取缔。自治区经贸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年内进行一次抽查。
  流动加油车属易燃易爆的载体,安全隐患大,也不符合加油站的规范要求,况且我区加油站完全可以满足供油需要,此种加油方式不宜推行。今后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准购置、改置流动加油车。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上路的银川石油公司等单位的流动加油车,要限定在银川东二环路以东、沿山公路以西,各县城方圆5公里之外,以及其他区域的居民区方圆3公里之外流动服务。已批准上路的流动加油车必须配置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流动加油车在危险地段流动售油,违者要坚决查处。
  三、加大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力度。
  (一)严格油品的质量管理。炼油生产企业要严把质量关,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向社会销售。成品油经销单位要严把进货渠道,严禁从小(土)炼油厂(炉)购进成品油。
  (二)综合治理各种小(土)炼油厂(炉)。对小炼油厂,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统一的检查,凡具备生产条件的,可签发生产准产证,归由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停止生产。对土炼油炉,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环保、公安、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与当地政府共同采取措施,堵住原油来源,做好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综合治理。各级环保、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打假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劣质油品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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