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7日)废止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4日颁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路政设施和道路空间上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散发性广告;
(二)利用汽车、飞机、气球等交通工具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的美观、整洁和安全,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