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改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颁布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健全财政职能,堵塞财政资金管理漏洞,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21号)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所有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中央、自治区规定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等项收入坚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收支实行统一核算。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附加、提成)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