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自学四项基本原则;
(二)身体健康的青壮年;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电影放映工作,经县电影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三等放映员资格,并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集体、个体办的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其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办的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的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可按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乡办、村办放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乡、村确定,也可参照上述亦工亦农放映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放映人员劳保用品、放映补助等可参照国家办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坚持为农民服务,改善农民看电影条件,成绩显著的;
2.坚持放映活动,管理措施健全,业务逐年递增的;
3.电影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农民特点,成绩突出的;
4.爱机护片,放映质量优良,安全优质放映率达95%以上的;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电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停供影片,罚款直至吊销放映单位许可证或放映人员放映资格等处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管理混乱、业务指标逐年下降,完不成放映计划任务的;
2.放映质量低劣,损片、损机事故严重的;
3.宣传工作差,不坚持正常放映活动的;
4.违反财经纪律和票价、租价规定,瞒报、漏报片租的;
5.放映反动、淫秽录像片或其他非法音像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