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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电影放映网管理规定[失效]

  (二)使用35毫米放映机(包括座机和提包机)的农村集镇电影院,由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许可证”;
  (三)集镇电影院均须凭登记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农村集镇影剧院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放映工作,业务受县电影公司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文艺方向;
  (二)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
  (三)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法规、政策和电影技术规程;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片租、管理费和上报各种报表,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五)影院环境清洁、整齐,放映厅内秩序良好,通道和安全门畅通无阻;
  (六)场务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群众;
  (七)影片宣传应根据农村集镇特点,形式多样,适应农民的需要。
  第十条 农村集镇电影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三章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国家办、集体办、个体办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在县电影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普及放映活动,提高放映、宣传、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严格执行《流动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爱机护片和安全优质放映。
  第十四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按国家规定向县电影公司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电影放映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降低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售票点,执行统一的票价、租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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