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检疫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 宁政办发〔1996〕7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都作出重要指示。去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畜禽屠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证亿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当前我区多数市县尚未对上市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私屠滥宰情况仍很严重;有的屠宰场(点)加工和卫生检疫条件十分落后,自宰自检,肉品卫生质量很难保证,病害肉上市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净化我区肉类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在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陶源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商务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建设厅、公安厅、银川市政府、石嘴山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进行政策协调和监督检查。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商务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组成,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商务厅、畜牧局指定专人担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执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我区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商务厅为主会同畜牧局负责。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市县的行业管理部门。畜禽屠宰防疫检疫,要严格按照《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执行。屠宰点的规划和设立,要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所有国有、集体、个体屠宰场(点)的设立,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兽医、税务、环保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手续,否则不准开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