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 宁政发〔1996〕2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省(自治区)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
  第三条 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后,所属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由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管理,其编制、行政经费供应渠道,维持现状不变。
  第四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国家核拨的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行政费中列支。
  第五条 民兵装备仓库招收新职工,必须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新招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六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调动由军队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入职工必须从严控制,在编制员额以内,确因工作需要,条件合格者方可调入。
  第七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按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武部民兵装备仓库职工档案由人武部负责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搞好档案传递,严格各种手续,严防丢失,严禁涂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