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原有个人帐户随之取消,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职工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在不同地区调动工作单位,社会统筹基金不做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支付;
2、本方案实施前已有一定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下同)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的支付;
3、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社会性养老金及附加养老金部分的支付;
4、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资金的支付;
5、其他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资金。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或在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去世为止。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部分职工实行个人帐户后又将陆续退休,因此,应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发办法,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大体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
(一)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保金
其中:社会性养老金部分以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算,最高为25%;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养老金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方案实施后陆续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社会性养老金和方案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的计算给付与(一)相同。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按1.3—1.4%比例计发。
(三)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0年或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金额低于按每满一年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