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及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及缴费比例参照本办法另行确定。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职工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相应划转记入部分;
(3)利息收入。
上述(1)、(2)项合计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2%,今后随着个人编制费比例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目前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办法前,暂按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以复利计息。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5、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可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本人由于各种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调动或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中断工作再未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按缴费年限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