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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主试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多方面的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逐步要纳入法制化;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凡本区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副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制定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和实施步骤,争取在三年内达到养老保险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中的广泛覆盖。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予以必要的支持。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积累的需要一般每三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由人事劳动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扣缴。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纳入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各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之和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继续实养老保险费用全区统筹的前提下,征集比例最低起点线为21%。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在保证养老金给付和安排不高于缴费工资总额3%的积累及必要支出的基础上测定,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对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基金实行统一基数、统一比例征缴,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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