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 宁政发〔1995〕113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我区制定了《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依据我国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广大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保险意识。同时,要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整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组织推动并组织实施。各级体改、经贸委、工会、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使我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够积极稳妥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保障方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以及《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在我区一九九四年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基础上,本着平稳、完善、深化的原则,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