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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0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保护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老年人的保护,实行国家、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民政、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老龄委员会应做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调查研究、综合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老人节。

第二章 社会保护

  第八条 老年人尽其所能为社会服务,其合法经济收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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