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的加工、生产、储运要有明确的责任制,防止被盗、破坏及事故的发生;
(二)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严格执行物资出入检查制度;
(三)物资回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器材等物资,堵塞盗卖销赃渠道。
第十二条 稀有金属、贵重物品及精密仪器、设备和其他有关资料,要在安全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保管。要严格管理制度,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和图纸的管理,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四条 文物管理:
(一)文物的出土、保存、使用、展出等,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文物进行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珍贵文物,要指定专人管理,库房必须坚固,有防护措施,有值勤人员守卫,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三)对盗窃文物案件,文物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对损坏、丢失文物的,要查明原因。
第十五条 枪支弹药管理:
(一)对各种枪支弹药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专人管理,专库(柜)保存,枪、弹分开存放,保证安全。严格控制枪支配带范围,坚持枪支、弹药的领取、登记和使用审批制度,枪支弹药不得转让、外借;
(二)严格枪支使用纪律,滥用或丢失枪支弹药的,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和病毒、菌种等,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对办公室、教学楼、集体宿舍、广播室、浴室、更衣室、存车处以及单位内部的影剧院、俱乐部、舞厅、招待所等部位,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