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1989年1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五章 馆藏和流散文物
  第六章 文物的拓印、复制、拍摄、测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其附属物、石窟寺、石刻、岩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五)历史悠久,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和研究价值的村寨、民居;
  (六)少数民族的重要文献资料、手稿以及宗教古旧经典、用品等。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震遗址、古树、名泉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本自治区境内地下、山洞、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岩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