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失效]

  (四)厂房建筑和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五)企业有重大隐患,生产场所尘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或转稼尘毒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或拖延不处理,故意破坏现场,阻碍事故处理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规定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削减劳动保护设施的;
  (八)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职工反映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
  (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或措施不力,致使事故重复发生或扩大的;
  (十)对坚决执行劳动安全法规,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由于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四)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四十八条 经济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三百元至三万元的一次性罚款,一次性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分期交纳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对个人可以处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停发一至六个月的奖金。
  罚款在五千元以下的(含五千元),由县(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决定执行;一次性罚款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的(含二万元),由地(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决定执行,报自治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一次性罚款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的,由自治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企业和个人的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 对企业的罚款,不准摊入成本。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罚款,从利润留成中支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的罚款,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中支出。
  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五十条 受经济处罚的企业,应按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银行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缴的由银行按规定增收滞纳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