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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失效]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严重的企业,及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并限期改善,对逾期不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八)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任务时,可持证进入企业、现场进行劳动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立即处理或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三)在监察工作中,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员,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劳动安全监察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紧密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开展工作。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置劳动安全机构或配备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安全工作中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机构或劳动安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
  (四)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及时研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性危害,防止发生事故;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或指令整改;
  (七)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伤亡事故、职业性危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九)组织劳动安全业务培训,考核劳动安全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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