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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失效]

  (一)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报告;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如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组织委员、代表定期视察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七)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所属各委员会交付讨论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整理上报;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民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和分配以及选举工作部署,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并在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常务委员会应通知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第六章 代表联系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同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要保持密切的联系。
  (一)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区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实际情况,邀请他们列席适当的会议和视察工作。
  (二)本着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自治区人大代表小组,并按照代表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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