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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水是国家的资源,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按计划分配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要向水利管理单位编报用水计划。水利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对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上一级水利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水源不足时,由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集中水量,按比例分配,轮流供水。
  第十五条 加强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根据农作物用水缓急,坚持先下游后上游、先高地后低地、昼夜轮灌的制度。灌溉次序由水利管理人员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私自扒口放水、打坝截水、抢水;不许大水漫灌、串灌、纵水入湖入沟、淹滩漫路。
  第十六条 各受益单位根据水源情况,在水利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合理安排水旱、夏秋作物的布局。禁止插花种稻和在高斗、高地上种稻、养鱼,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稻地区不许种稻,违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扩大和提高经济收益,实现自给有余。
  第十八条 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征收水费和征用水利工。
  一、凡由水利管理单位供水进行农田灌溉、植树、种草、发电、养鱼和从事各种工、副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的,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价收费;
  二、各类水利工程,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超量用水要加价收费;
  三、水利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用工,由受益单位担负;
  四、用水户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水费和征工款,逾期不交者由水利管理单位收取滞纳金,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五、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收费标准,由集体单位民主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水费和水利征工款等收入,是水利管理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主要用于管理经费、工程维修、设备更新、扩大效益、发展多种经营、职工工资、福利和奖励,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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