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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失效]

  第九条 各类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水库主坝背坡脚以外的土地,大型的不得少于二百米,中小型的不得少于一百米,副坝不得少于五十米;
  二、大、中型灌区的干渠、支干渠、干沟、支干沟的外坡脚以外三十米,小型灌区的干渠五米,支斗渠三米,黄河堤防内外坡脚各三十米;
  三、扬水灌溉干渠及旁山渠道外坡脚以外五十米;
  四、闸坝、扬水站、水利枢纽及重要涵洞侧墙外二百米。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已征用的,由水利管理单位使用。新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需要征用的土地,按自治区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后,划拨给水利管理单位使用。
  第十条 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毁坏堤坝、渠道、沟道、河道护岸码头、机井、排灌站和各类水利工程,以及观测、水文标志、通讯、电力交通等附属设施;
  二、禁止在水利工程水域内炸鱼、毒鱼或电力捕鱼;
  三、禁止在无路面的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四、禁止在水利专用的通讯线路上挂广播线;
  五、禁止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埋葬、取土、建窑、挖沙、建筑、放牧、铲草、挖池养鱼、种植芦苇和水稻以及进行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禁止在排水沟道内打坝、拦网捕鱼、修建影响排水的建筑物;
  七、禁止向水库、河道、渠道、沟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和排泄未经净化的废水、污水;
  八、禁止在防洪堤内的河滩、蓄洪区、水库库区内进行建筑、围垦;
  九、禁止任意砍伐堤、坝、渠、沟上的树木;
  十、禁止在河道中修建阻水及危害彼岸和相邻的导流码头、挑流坝等工程;
  十一、在发生暴雨、山洪、险情时,不得阻碍和干扰退水、泄洪。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观测、巡护、维修制度,保护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用。各受益单位有保护和维修水利工程的义务。出现险情,邻近的社、队、农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等都必须立即行动,积极完成抢险任务。
  第十二条 河道、渠道、沟道、水库上已修建的公路、铁路、桥涵、电站、渡槽等,由使用和管理单位养护,不得影响输水。在河道、渠道、沟道、水库上新建其它工程,必须做出规划设计,报上一级水利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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