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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林区保护暂行办法[失效]

  四、进行科学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对建设天然林区有显著贡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按照贡献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在林区基层工作十五年以上,热爱林区事业,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执行林业方针、政策、法令,同危害林区林业建设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顽强,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于或减少损失的;
  四、在林业生产和科学研究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或在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林区农村社员植树造林多、成效好,自力更生解决自用木材和烧柴,并对邻近社队的群众有积极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如下奖励办法:
  对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由自治区、市(地)、县三级人民政府(行署)授予林业先进单位或造林、护林、经营等先进单位,林业先进工作(生产)者,或造林、护林模范等光荣称号,发给奖状、奖章和奖金。
  受县奖励的,由林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公社推荐,经县林业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受行署、市、自治区奖励的,由下级人民政府推荐,上级林业部门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授奖的时间、方式,由授奖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 惩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一、领导严重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给林区建设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在六盘山林区国营林场和人民公社范围内,一次烧毁乔林五十亩以上,或一个防火期内发生三次以上,累计毁林五十亩以上的;在贺兰山、罗山林区一次毁林十亩以上,或一个防火期内发生三次以上,累计毁林在十亩以上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和林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林区内违章开荒、毁林搞副业,六盘山林区一年累计一百亩以上,罗山林区一年二十亩以上,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林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四、违反国家《国有林抚育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和自治区林业局《森林树木采伐管理规定》进行采伐,使森林遭到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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