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鼓励平等竞争,备案申报企业和非备案申报企业执行同等价格政策,即备案申报企业调价行为受到干预时,非备案申报企业不得抢先涨价;备案申报企业实施提价时,非备案申报企业可参照执行。
(五)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
三、对价格的引导与干预
(一)要加强和完善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手段。
1、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由财政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建立我区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制度,并完善实施办法。
2、对肉食、蔬菜等重要商品,由区商业厅牵头,财政、物价等部门参与,尽快建立区、市两级储备制度。
3、自治区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县应尽快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其它有条件的县市也可逐步建立。这项工作由各级物价局会同商业、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筹集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掌握使用。
(二)各地物价局应区别不同商品,分类制定少数重要监审商品不同时期的指导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以及利润率。粮油类差(利)率由区物价局会同粮食局制订;副食品、消费品差(利)率由区物价局会同商业、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并定期发布,供企业定价时参考,必要时物价局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三)根据当前某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标粉、粳二米、胡麻油、面条、馒头,实行挂牌价格,并由区物价局明确质量标准,制定具体价格。今后还可根据情况,由区物价局制定其他商品、服务价格临时性限价。各地市物价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临时性限价,同时,亦须执行全区制定的统一限价。
(四)银川、石嘴山两市的蔬菜等鲜活商品,由两市的物价、商业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定期发布销售参考价格。对应时的主要鲜菜品种,可根据批发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批零差率,发布最高零售限价。必要时物价、商业部门应动用储备物资、调节基金平抑蔬菜等鲜活商品价格。
四、对价格监审情况的检查
列入监审的种类,由各地物价局进行定期审价。审价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国家定价政策,执行备案、申报制度和执行差率、费率、利率控制标准、执行临时性限价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