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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八)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八条 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第九条 医务人员因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为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或入院后不积极抢救,不采取紧急措施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在诊疗护理中,擅离职守,或不尽职尽责,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
  (三)遇有复杂、疑难病症,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后,不及时检查处理的;
  (四)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准备,手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血管、神经,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护理或医嘱的;
  (五)手术时开错病员或病员部位,可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的;
  (六)由于治疗失误,给病员造成严重毁容的;
  (七)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和过期药品,开错药或违反药物禁忌的;
  (八)助产中,不观察产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远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产妇、婴儿死亡的;
  (九)护理中发错药、打错针、输错液(血),按规定应做药物过敏试验不做,或因护理不当发生严重烫伤、跌伤、褥疮的;
  (十)药剂人员发错药,配错药,对错误处方不予纠正仍照方取药的;
  (十一)医疗技术科室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配错血液,错报、漏报、迟报结果,拍片、插管发生错误,影响及时诊断和治疗,或放射、理疗过量的;
  (十二)不认真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料等不符合消毒要 ,病员使用后发生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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