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除
《保护条例》第二章第
五条规定的以外,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效能的行为:
(一)在距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室、播音室、控制室周围1米范围内高于70分贝的噪声;
(二)在技术用房周围5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影响广播电视台(站)专用公路、专用桥梁的使用和设施的正常维护;
(四)在监测开线、收讯天线周围15米及天线主向水平角正负30度、仰角3度,距离5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穿越架空电力、通讯线路;
(五)在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设置金属屏障;
(六)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收讯等技术区周围,设置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工作的电磁辐射很强的设施。
第十三条 除
《保护条例》第二章第
六条规定的以外,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听、放音设备;
(二)在广播电视传送塔(杆)上附设电力线、通讯线以及设置电视接收天线;
(三)攀登广播电视塔桅、线杆,在塔(杆)、拉线或线路设施上拴牲畜、搭瓜棚、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四)截断广播电视台(站)供水水源或破坏供水设施;
(五)在微波、调频传送通道及卫星地面接收站电波通道内兴建足以影响或阻挡电波的建筑物;
(六)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随意中断利用邮电、电力通讯线传输广播讯号的线路;
(八)在广播电视台(站)专用公路两旁3米内取土或在路面上设置障碍;
(九)在架空的传送线路附近兴建建筑物、屋脊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1米;平顶屋距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2米;导线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小于1米;导线距烟囱或排气管的水平距离小于2米;
(十)在农村集镇广播线杆上架设照明线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线场地边界外500米范围内兴建易燃易爆或腐蚀性强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中波以射天线场地保护区周围300米以内兴建大片建筑或高层建筑,以保护区边界为计算起点,高度不得超过仰角3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