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一)技术用房:节目制作室、控制室、演播室、收讯机房、发射机房、放大站机房、监测台、监测车、实验台、设施库房及其上述用房的附属设备;
  (二)接收开线、馈线、拉线、场地、地网(井)、搭桅(杆)、防雷设备等;
  (三)节目输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节目输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杆线、用户线路、喇叭、有线电视线路、水底电缆线路、微波接力通讯线路、微波通道、卫星地面收站、传送节目信号的调频通路等。
  (四)广播电视的实况转播、采访的机动设备,包括转播车、录音录像车及其转播点的固定设施等;
  (五)设施的标志物及警戒装置,包括水线装置(灯),架空标志牌(灯)、标石(桩)、围墙、围网等;
  (六)附属设施:为广播电视提供支持的专用附属设施,如发电站、变电站、配电室、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水系统、专用道路和专用桥梁等。
  第八条 保护区域和空间:
  (一)中波发射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的区域和空间;
  (二)广播电视塔(杆)正常维护所属的区域和空间,经及拉线、地锚、标志物和附属设施的基础周围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架空的广播电视馈线边线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和空间;
  (四)地下广播电视线路两侧各2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五)水下电缆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广播电视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时,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协助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进行抢修。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应在需要保护的设施及其区域、空间的边界设立标志物(标志牌、标桩、标石)或警戒物(围墙、围网、护杆),并书面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筑施工、排泄废水、挖沟取土取沙、平整土地、放牧、挖池、烧窑、钻探、堆放垃圾或笨重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修建公路、铁路、架设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
  (三)倾倒酸、碱、盐液体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四)在水下电缆保护区内抛锚、炸鱼、撑船、拉网捕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